为提升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河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政字〔202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对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的创新性成果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性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大学,且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成果完成时间须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创新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本学科领域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该论文需满足以下任一收录或转载条件:SSCI(JCR三区及以上期刊)、SCI(JCR二区及以上期刊)、A&HCI、FMS国际期刊(B类及以上期刊)、顶级期刊、权威期刊、FMS中文期刊、CSSCI源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核心期刊论文。论文作者要求为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作为第一作者且本人作为第二作者。
(二)在校定一类出版社或核心出版社(含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专著字数不少于20万字。
(三)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含主持)成功申报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持人成功申报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四)获得知识产权“专利一类”,本人为第一责任者(即申请者或所有者),
或导师为第一责任者、本人为第二责任者,或获得知识产权“专利二类”、本人为第一责任者。
(五)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法定排名);教育部社科优秀成果奖及自然科学省级奖项(一等奖法定排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两名);获得省社科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前两名,或三等奖第一)。
(六)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或对策建议等获正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大学;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
(七)来华留学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性成果,应至少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SCI(SCIE)、EI(不包含会议论文)、SSCI 、A&HCI 收录、顶级期刊、权威期刊、CSSCI源刊、CSSCI扩展版及核心期刊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大学。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二、申请硕士学位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要求
鼓励硕士研究生取得创新性成果。学位申请人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以河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SCI(SCIE)、EI(不包含会议论文)、SSCI、A&HCI及FMS国际期刊收录,顶级期刊、权威期刊、CSSCI源刊、FMS中文期刊收录、 CSSCI扩展版及核心期刊学术论文,可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匿名评审。
三、有关说明
(一)学术期刊论文
1.除《河北大学社会科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试行)》、《河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级别论文外,发表在外文期刊上的,若未被SSCI、SCI(SCIE)、A&HCI 、FMS国际期刊、EI收录,不予认定;学术会议报道、会议综述、译文、随笔、书评等不予认定。
2.被SSCI、SCI(SCIE)、EI或A&HCI收录的论文,需提供收录证明。
3.JCR分区依据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分区及分类标准为准;FMS中文/国际期刊认定以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中国系统工程学会联合发布的最新版《FMS管理科学高质量期刊推荐列表》分区及分类标准为准;
3.“顶级期刊”和“权威期刊”认定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为准;科技部领军期刊、重点期刊、梯队期刊、高起点新刊认定以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为准,并以文章发表时的版本为依据。
CSSCI 源刊及扩展版的认定参照南京大学出版的《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本,并以文章发表时的版本为依据。
核心期刊论文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以文章发表时的版本为依据。
5.共同一作的学术期刊论文,只认定一位作者为第一作者用于学位申请,且只能使用一次,由共同一作及导师协商决定。
6.分别发表在同一期刊不同语言版本的内容相同的论文,只按一种语言版本计1篇次。学术期刊论文被不同数据库收录,只按最高级别计1篇次。
(二)学术专著
1.核心出版社是按《河北大学社会科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试行)》所列举的“核心出版社”进行核定。
2.校定一类专著出版社仅指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
3.专著字数以版权页中字数进行核定。
(三)科研项目
1.科研项目获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中“落款日期”为准。
2.项目认定时需附项目主管机构下达的批文或立项通知书、任务书。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授权或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依据转化到校经费认定级别。
(五)科研成果奖
1.规定中所列奖项仅限由政府颁布的奖励(以授奖部门 正式颁布的奖励证书为准)。
2.规定中所列奖项的获奖年度按颁奖证书中的编号年份或颁奖证书中的“落款日期”确定。
3.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只按最高级别计1次。
(六)科研成果的级别认定,如有调整以学校最新政策为准。
(七)学位申请人须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独立完成学术论文,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25级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可依据原规定,也可依据新规定。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