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5〕150号)要求,为激励学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学校设立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奖励我校二年级及以上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科生,奖励比例为10%,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二、评选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民族为非汉族;
(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七)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俭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选:
(一)受校内通报以上(含通报)批评,或校外其它处分者;
(二)出现生活奢侈、浪费现象者;
(三)思想消沉,缺乏自强自立意识;
(四)本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三、工作要求
(一)候选学生提交申请材料:
1.《河北大学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上学年学习成绩单;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两份,按要求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二)学院汇总申报:
学院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核评定,确定并公示名单后,填写《河北大学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汇总表》,电子版发至hbustubz@163.com,纸质版连同学生相关材料,于12月21日前交至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多功能馆201室)。
(三)请各学院根据《河北大学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字〔2016〕7号)具体要求,认真做好通知宣传、组织申报及民主评议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选拔综合素质较高的经济困难学生;按时上报有关材料,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学 生 处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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