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 2021-07-02 12:26:13     作者:vncvnc     点击:928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持续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拓展国际化办学的广度和深度,加快实施我校教育对外开放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中外合作办学”是指经教育部审核批准的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教学项目实施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应本着积极稳妥、规范管理、依法办学、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鼓励各学院(研究机构)积极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等优质教育资源,创办彰显特色、国内急需,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的高水平、高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

第四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由学校教育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国际合作处为指导管理部门,相关学院(科研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运行管理。探索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集中管理模式。

第二章  立项和审批

第五条  立项及申报程序

可行性论证

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拟申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学院(科研机构),须对合作外方的背景、资质、合作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对合作办学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向国际合作处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合作方教育机构简介(包括学校类别、办学层次、颁发证书、评估情况、在校生规模师资情况等)、项目合作方案(包括办学期限、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绩效评估、社会效益等)。

(二)申报程序

申报学院(科研机构)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准备各项申报材料(见附件1)。申报学院(科研机构)与教务处、研究生院共同负责课程、师资和学籍管理等方面的方案,与财务处共同负责提供成本核算等有关财务方面的信息数据。

国际合作处于每年12月15日前和6月15日前负责汇总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国际合作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相关学院(科研机构)提交的立项材料进行专题审核后,报请我校教育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正式立项,并按相关规定及要求上报省教育厅审批。(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流程图详见附件2)

第六条  与外方合作协议

中外合作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签署合作协议。协议是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内容应符合《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要求,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详尽的说明。协议由国际合作处初审并报主管外事校长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为各相关学院(科研机构)。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实施与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及学院(科研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际合作处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2)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

3)协助中外合作办学主体学院(科研机构)起草、审议相关协议,并与外国教育机构洽谈协商协议相关内容;

4)负责与外国教育机构常规联络;

5)负责协助、办理中外合作办学涉及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所在学院外籍教师聘任工作进行审核;

6)监督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实施情况。每学年结束前完成对各中外合作办学情况评估,内容包括招生人数、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以及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中涉及的国外的教学活动进行评估;

7)协调中外合作办学主体学院(科研机构)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涉及的办学延期、质量评估、变更等事宜。

(二)中外合作办学主体学院(科研机构)

1)负责具体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办学延期、教学质量评估、变更、经费支付等工作;

2)参与中外合作办学设立前期的有关工作,做好各项材料准备工作;

3)做好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招生工作。负责项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人才培养方案、成绩认定、学分设置等工作;

4)负责外籍教师来华手续、日常教学、住宿等相关事宜;

5)在国际合作处的指导下,协调办理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出国手续及相关工作;

6)协助财务处做好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及相关财务报告,根据要求上报学校教育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及相应主管部门;

7)每年2月28日前向学校教育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年度办学报告;

8)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网站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

1)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生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统一领导;研究生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生的教学管理由研究生院统一领导。各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所招收的学生均参照相关专业的一般统招生相关规定,按照实际情况执行;

2)学生的教学计划按照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合作办学协议》中规定的计划执行;

3)指导中外合作办学主体学院(科研机构)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改、教学计划执行、教学大纲制定、修订、成绩认定等相关工作;

4)负责学生在国内外期间的学籍管理;

5)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

6)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所需教学场地的协调及安排。

(四)财务处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专项项目,按项目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2)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备案;

3)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财务检查及管理;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定价公布并收费;

5)按照签订的办学协议,根据中外合作办学主体学院(科研机构)提交的合作办学经费申请,按照财务相关制度办理外汇支付。

(五)人事处

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为机构(项目)的承担单位核定人员编制。

(六)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所有资产归河北大学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2)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各类国有资产的核算、价值管理和动态监督;

3)指导中外合作办学主体学院(科研机构)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七)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

1)负责编制中外合作办学本校教师的出境培训计划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审批;

2)指导中外合作办学主体学院(科研机构)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等各项评估工作;

3)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开展各类督学、督教、督管、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在取得教育部颁发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书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开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由中外双方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双方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收取的学费等费用,除协议规定用于补偿合作办学教学费用以外,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条  为鼓励开拓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学校将对通过教育部审批的机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适当增加相关学院(科研机构)教师的出国进修名额;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主体单位给予适当的教学科研设施投资和实验设备投资等资金支持。

第三章   

第十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条例》及《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或地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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